(2024)浙1003破45号谢新华个人债务清理-终止程序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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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人民法院 ****年*月**日,本院根据**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裁定受理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指定***天律师事务所担任谢**的管理人。查明,在债务清理期间,谢**拒绝配合管理人询问、调查,管理人无法全面调查核实其财产情况、债权债务信息,致使债务清理程序无法继续推进,管理人申请本院终止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本院认为,谢**在债务清理期间拒绝配合管理人询问、调查,管理人无法全面调查核实其财产情况、债权债务信息,不符合债务清理要求,故本院终止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交由执行部门恢复对谢**的执行措施。参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本院于****年**月*日裁定终止谢**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程序。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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