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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浙1004破64号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2025)浙1004破64号个债终止裁定书——程玲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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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 开 人:**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浙**** 破** 号 申请人:程玲红管理人。 **** 年* 月** 日,程玲红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债务人程玲红名下无不动产和车辆,且管理人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致使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无法继续推进,请求本院终止对债务人程玲红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本院认为:本院根据申请人**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于**** 年* 月** 日作出(****)浙**** 破申* 号民事裁定书,受理对债务人程玲红的个人债务清理申请。本院受理后指定**中永中天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债务人程玲红的管理人。在债务清理期间,程玲红无财产可供分配,且管理人无法与债务人取得联系,个人债务清理程序无法继续推进,故本院可终止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参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止对债务人程玲红的个人债务清理程序。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员陈海峰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四日 书记员** 附件 个债终止裁定-程玲红.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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