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樟树市医药化工基地货物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道路管网)项目监理第2次答疑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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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医药化工基地货物服务中心(业务用房、道路管网)项目监理第二次答疑澄清 各潜在投标单位: 针对潜在投标单位提出的疑问现予以回复如下: *.问:“根据《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等事项改革有关衔接工作通知》(赣建招【****】**号)的规定,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招标人不得再要求企业提供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各项合同(勘察、设计、监理、施工、货物),其发布日期为 ****年*月**日。故业绩证明材料若提供监理合同的,是否可以:签订日期在 ****年*月**日(含*月**日)以后的监理合同不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订日期在****年*月**日以前的监理合同仍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答:可以,监理合同签订日期在****年*月**日(含*月**日)以后的监理合同不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签订日期在****年*月**日以前的监理合同仍需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问:商务评分中业绩要求类似项目,问*政项目是否满足要求?”。 答:满足,招标文件中类似近似项目指的是*政公用工程业绩,请各潜在投标单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政公用工程业绩相关材料。 本答疑澄清文件作为招标文件澄清和补充说明,如与招标文件不一致以本答疑澄清文件为准。 特此通知! ***发展投资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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