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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广州市妇女儿童医疗中心柳州医院洗涤外包服务(LZZC2023-C3-990423-GXDD)质疑函有关问题的回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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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名称:**森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质疑人地址:***海关南路*号东堤**商业楼*栋*-*号 法定代表人:官尹 委托代理人:韦政 联系电话:*********** 邮编:****** **森利洗涤服务有限公司: 我公司于****年*月**日**时**分收到贵公司以现场递交方式送达的关于***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医院洗涤外包服务(项目编号:LZZC****-C*-******-GXDD)的质疑函原件,我公司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函内容高度重视,当即将该质疑函报送采购人。经与采购人研究,现就本项目质疑相关内容回复如下: 一、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人员配置方案分(满分**分):一档(*分)……二档(*分)……三档(*分)……四档(**分)……五档(**分)……”,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评分项未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评审因素、分值等设定没有客观、量化,对我公司利益造成了损害。”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规定,已将评审因素量化到一至五档,每个档次分别对应不同的固定分值,且档次之间已作区分,每一档对供应商的人员配置方案都有明确的要求,符合法规要求。贵公司的该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不成立。 二、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洗衣房环境分(满分**分)一档(*分):内部环境布局合理,分污染区、半污染区、洁净区;区域划分清楚并有明显的标志,基本满足项目服务要求;......”,严重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将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二章采购需求》P**页“具体服务内容及要求”的实质性要求作为评分项,损害了我公司的利益。”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本项目评审办法中“洗衣房环境分”的评审因素属于采购需求中的客观量化指标,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价格因素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确定分值和权重。”规定,可以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三、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洗衣房环境分(满分**分)”,提出的“污染区与洁净区之间设置全封闭式实质性隔断”的要求,据了解,目前只有国药控股创科医疗技术(**)有限公司(注册经营地址:*****镇飞鹿大道***号)能满足该项评分。该项加分项明显指向特定供应商,为其量身定做,具有倾向性与唯一性,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本项目价格分为**分。预算金额***多万,我公司需要让利***万才能有机会参与项目竞争,这个评审因素和分值的的设置,直接完全影响了采购结果,严重损害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竞争的权利。”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贵公司质疑的内容“洗衣房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设置的全封闭式、实质性隔断”属于《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WS/T ***-****)第*.**点“洗衣房污染区与清洁区之间设置的全封闭式、实质性隔断,除分别开设通道门供人员进出和物品由污到洁运送外,两区之间空气不能对流。”中的内容,该规范属于中华人民**国卫生行业标准。据了解,达到此标准的供应商超过*家,**佳洁康洗涤有限公司、**朋宇组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国药控股创科医疗技术(**)有限公司、**健鸿智能科技服务有限公司等公司均能达到前述标准,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本项目为政府采购服务项目,根据《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综合评分法货物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至**%,服务项目的价格分值占总分值的比重(即权值)为**%至**%。”的规定,本项目的价格分设置完全符合法规要求,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四、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履约能力分(满分**分)”中对供应商投入的车辆和人员进行加分,要求供应商在还未取得成交资格的情况下,提前投入项目车辆(提供行驶证或车辆登记证)及取得健康证的人员,这不仅仅加重了参与政府采购供应商的成本,也是对供应商变相设置规模门槛,阻碍供应商进入政府采购*场,限制了小微企业参与投标,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及《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第五条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以资产总额和从业人员等规模条件作为供应商的评审因素,对中小企业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同时违反财政部“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财库****)**号文”的政府采购领域公平竞争等相关要求。损害了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公平竞争的权利。”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本项目的服务地点分别为******博园大道**号、******映山街**号、******罗池路**号,每个服务地点的收送服务频次均为*次/天。由于服务地点分布散、收送服务频次多,且每个服务地点的收送时间间隔小,采购人根据本次项目的服务要求,对供应商拟投入的服务车辆和服务人员进行评分,目的是保证服务目标实现,更好保证项目服务的质量;同时,供应商能提供较充足的服务车辆和服务人员,可为采购人提供更优质、及时的服务,更能体现供应商符合本项目的履约能力,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第(三)款“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规定,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五、质疑事项*及答复: (一)质疑事项*:“竞争性磋商文件《第四章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信誉分(满分*分):获得地级*一级奖项每一项为*分。获得省级或以上奖项每一项为*分……”,评审因素对供应商进行差别加分,严重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款,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本项目设置的奖项是按奖项的技术含量逐级递增加分,且奖项须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因为省级奖项在评审或者评选过程的标准要比地级*的标准更高、更严,而且省级的行政等级比地级*的行政等级高,故省级的奖项含金量更高,对应设置更高分值。另外,设置的奖项并未要求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奖项,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不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贵公司的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我公司将把有关情况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特此复函。 ************ ****年*月**日 附件信息: 关于***妇女儿童医疗中心**医院洗涤外包服务(LZZC****-C*-******-GXDD)质疑函有关问题的回复函.pd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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