莆田市涵江区人民政府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补充公告涵拟征收土地安置补公告〔202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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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为实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我区已于****年*月**日发布***PH-****地块项目安置补偿公告,公告时间为****年*月**日至*月**日,根据省政府统一部署,****年*月*日起,我区实施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现对***PH-****地块项目发布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告知书,公告如下: 一、补偿标准 根据《**省自然**厅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闽自然资发〔****〕**号)、《***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莆政规〔****〕*号)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由原来**.*万元/公顷调整为**万元/公顷。各地类系分别为耕地(永久基本农田)*.*、除耕地以外的农用地*.**、建设用地*.*、未利用地*.*。 青苗补偿费继续按照*.*万元/公顷计发;地上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等补偿标准继续按照《***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标准的通知》(莆政综〔****〕**号)执行。 二、补偿登记 本补充公告公示**日内,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持原签订协议、不动产权权属证明材料,到**镇人民政府办理新旧标准差额部分补偿登记。 三、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镇集体经济组织所在地予以张贴,镇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将本公告内容通知被征地单,拟被征收土地四至范围内其他利害关系人,如对本项目征收土地补偿安置公告补充公告有不同意见的,应当在本公告之日起**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镇人民政府提出异议或提出听证申请。 其他事项仍按原《******人民政府拟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涵拟征地安置公告〔****〕*号)继续执行。 ******人民政府 ****年*月**日 ────────────────────────────── ******人民政府办公室 ****年*月**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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