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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度路灯设施维护主材(市政维护费经费)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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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DKG项目名称:****年度路灯设施维护主材(*政维护费经费) 品目编号:P*************DKG***品目名称:品目一:LED成套灯具 采购代理:**众瑞鑫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中节能晶和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省***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艾***路***号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采购公告及文件 质疑内容:质疑事项*:*: 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维修便利:灯具采用模组化结构,具有互换性,现场可用简、单工具维修; 事实依据:事实依据: 虽然模组结构在灯具设计中有其特定优势便于维修与更换部分组件,但是模组化结构的路灯在结构稳定性、散热性等方面远不如压铸一体化灯具,压铸一体化灯具在散热效率、光效表现、安全性、防护等级以及成本控制等方面均优于模组化结构。而且模组化结构的灯具,*面上常用的模组化结构是电源腔与灯体之间采用连接件拼接而成,甚至各边梁都是拼接而成,各连接处属于薄弱点,连接如果不够牢固,在受到外力冲击(如遭受强风、意外碰撞、震动等)时,可能会出现松动、弯曲甚至脱落的情况,这不仅会损坏路灯本身,还可能会对周围环境和行人造**全隐患。建议删除关于使用模组化结构灯具的限制。 法律依据:法律依据:*.国务院第***号令《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 质疑事项*:*: 关于招标文件“第二章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品目一:LED 成套灯具/**、灯具尺寸:(*)LED 成套灯具(色温 ****K)**W 长 ***mm,宽 ***mm,尺寸偏差±**%以内;(*)LED 成套灯具(色温 ****K)**W 长 ***mm,宽 ***mm,尺寸偏差±**%以内;(*)LED 成套灯具(色温 ****K)***W 长 ***mm,宽 ***mm,尺寸偏差±**%以内;(*)LED 成套灯具(色温 ****K)***W 长 ***mm,宽 ***mm,尺寸偏差±**%以内;(*)LED 隧道吸顶灯具(色温 ****K)***W 长 ***mm,宽***mm,尺寸偏差±**%以内。”中规定灯具尺寸的限制。 事实依据:灯具尺寸仅为外观设计,灯具的照明效果、灯具质量、使用寿命及适配性等多方面性能,并非单纯由尺寸决定,当前*场上存在众多专业灯具供应商,他们在灯具研发与制造领域各有专长,部分企业虽持有创新性的灯具产品,其尺寸可能与招标要求略有差异,但在功能、质量与性价比上极具优势,却因该尺寸限制而无法参与此次投标。这不仅使我们面临不公平的竞争环境,也可能致使贵方错失获得更优质照明解决方案的机会,难以最大程度优化项目的照明系统配置,进而影响项目整体品质提升与成本控制。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号令《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 请求:*.建议删除灯具尺寸条款 *.建议删除关于使用模组化结构灯具的限制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质疑事项*回复:灯具采用模组化结构的需求,是基于提高灯具互换性、便于维修,同时可以对灯具组件尤其是发光模块进行针对性的维修更换,而不是简单的更换成套灯具,模组化结构有利于降低维护材料成本;其次在招标文件“第二章 采购清单、技术参数及商务要求/第一节 采购清单及技术参数/**:防护等级:不小于IP**;**:灯体材质:铝合金压铸,最小壁厚不小于*mm,表面喷涂处理,企业品牌LOGO 必须一次性压铸成型”,对灯体材质、灯体最小壁厚、防护等级均有相关要求。仅因为灯具采用模组化结构就判断该结构会降低灯具安全性和防护等级过于片面,建议投标人仔细查看所有技术参数。故不应删除灯具采用模组化结构的需求。 质疑事项*回复:灯具尺寸的需求,是基于本次为路灯设施日常维护工作所需主材采购,即对道路路灯灯具进行维修维护,灯具尺寸范围参考现有路灯设施,确保道路路灯的整体性和协调性,避免灯具尺寸偏差带来的不良视觉影响。故不应删除灯具尺寸的需求。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国务院第***号令《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求不相适应或者与履行合同无关。 本项目采购文件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相适应,与合同履行相关,不存在上述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形。 六、相关附件 质疑回复函 质疑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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