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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涉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通告(关于对南宁市精纯综合经营部延长行政强制措施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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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上午,****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位于**-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大帽路*号华侨城一期**栋*号的***精纯综合经营部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时该店正在经营,执法人员发现该店铺货架和阁楼有待销售的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vol,净含量***ml)**瓶,现场经**顺鑫农业股份有限公司牛栏山酒厂委托鉴定人范智慧鉴定为侵犯“牛栏山”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当事人的上述行为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国商标法 》第五十七条第三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权:(三)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国商标法 》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已经取得的违法嫌疑证据或者举报,对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的行为进行查处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四)检查与侵权活动相关的物品;对有证据证明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的规定,****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上述**瓶牛栏山陈酿白酒(酒精度**%vol,净含量***ml)采取扣押行政强制措施,扣押期限为**日,时间从****年**月**日至****年**月**日。因情况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决定将行政强制措施期限****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详见****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信息公示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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