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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龙门县第202358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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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因我局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联系方式:****—*******、*******。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备注 * 龙林证字(****)第******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 (****)粤行终***号 **省****级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惠中法行初字第**号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意见书》 惠府复见字[****]**号 ***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 惠府复决字[****]**号 ***人民政府《关于**镇茶仔冚土地权属的处理决定》 龙府函﹝****﹞***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文书生效证明》(****)粤高法证字第***号 公告单位:***自然**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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