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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水县水资源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新建工程(吉水县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3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二次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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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 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标段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二次变更 ***水**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项目*标段于****年**月*日上午**点**分时在***公共**交易中心**分中心公开开标,至投标截止时间止,共***家施工投标单位上传了投标文件,并于****年**月*日进行了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月**日进行了该项目的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次变更,招标人于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一次变更公示期间接到关于***水**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标段投诉书,经*发改委、*水招办等行业监管部门及招标人核实,依据核实结果,现对***水**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标段进行中标候选人公示第二次变更,公示如下: ***水**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项目*标段 第一排序人: **创力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投标报价: *******.*元 承诺工期: ***日历天 项目负责人: 谢冬香 注册证号: 湘**************** 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本次公示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不得少于*日,公示起始日期为:****年**月*日-****年**月*日。对上述结果如有异议,请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国家发改委等*部委令第**号)的规定和程序。本次招标不接受无利害关系个人投诉,投诉人必须是参加本次招标活动的施工企业,投诉人应当在公示截止时间前提交书面投诉书,投诉时必须持有公司的法人授权委托书,投诉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印章。投诉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投诉人的名称及有效联系方式,被投诉人的名称,投诉事项的基本事实,相关请求及主张,有效线索和相关证明材料。投诉人不得故意捏造事实、伪造证明材料进行虚假恶意投诉,违者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否则不予受理。向如下单位投诉: 招标监督单位:***水利工程招标投标办公室 ****-******* 招标人:***水**综合开发利用项目提灌站**工程(***高标准农田建设未能与水利设施相衔接整改工程)项目部 联系人:刘先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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