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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山湖公安分局民辅警(工勤)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服务(三次)质疑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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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质疑项目情况 项目序列号:P*************BBO项目名称:观山湖**分局民辅警(工勤)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服务(三次) 品目编号:P*************BBO***品目名称:观山湖**分局民辅警(工勤)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服务 采购代理:************ 二、质疑信息 质疑供应商:**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 地址:**省***观山湖区德福中心A*栋**楼 三、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质疑环节:评标 答复内容:**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贵公司针对 观山湖**分局民辅警(工勤)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服务(三次)(项目编号:MCHC--ZC********)评审过程提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磋商小组评审情况,结合***公共**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规则,现对质疑问题进行答复。一、关于“质疑事项*:质疑评审结果不公平”的回复: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已载明:“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注:①评标基准价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最后投标报价,有效投标报价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各投标单位的最后投标报价”。贵公司质疑函提供的开标记录表报价为供应商的首次投标报价,并非最后投标报价。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的最后投标报价计算报价分,不存在贵司所述的“总保费相同、评分却不相同”的情况。二、关于“质疑事项*:质疑评审结果”的回复:根据***公共**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规则,磋商小组首先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然后对主观分、客观分进行评审,最后在线发出最后报价指令。指令发出后,供应商须在系统提示的时限内完成最后报价和其他承诺填写并提交。未在时限内提交的,视为退出磋商。故交易系统会显示贵公司的部分得分情况。三、关于“质疑事项*:最后报价时限设置不合理”的回复:根据上述***公共**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规则可知,最后报价指令发出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且评标系统没有提前提醒供应商的权限。鉴于此客观原因,我公司已在采购文件第四章 第五节 竞争性磋商程序中载明:“*.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期间(未发出磋商指令前),供应商应保持在设备旁,确保及时完成在线磋商活动”。综上,最后报价时限设置具有不确定性,且由评标系统自动生成,不在磋商小组、代理机构的控制权限内。四、关于“质疑事项*:质疑评审结果不一致”的回复:采购文件第四章 第五节 竞争性磋商程序中已载明“*.*磋商及最后报价:评标委员会在线发出磋商指令,指令发出后,供应商在系统提示的时限内完成最后报价和其他承诺填写并提交。未在时限内提交的,视为退出磋商。” 基于贵公司未在系统提示的时限内完成最后报价和其他承诺填写并提交这一事实,磋商小组在系统中手动输入无效标理由,由于系统不支持手动输入,故磋商小组在无效标条款中选择“递交的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成功、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代替贵公司无效标的理由,因此系统显示的无效投标依据与实际原因有差别。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 ****年**月**日 请求:关于质疑*,我司质疑评分结果,要求公开审理。 四、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 调查事项及处理决定:**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贵公司针对 观山湖**分局民辅警(工勤)购买商业保险(意外伤害)服务(三次)(项目编号:MCHC--ZC********)评审过程提交的质疑函,我公司已于****年**月*日收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采购文件、磋商小组评审情况,结合***公共**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规则,现对质疑问题进行答复。一、关于“质疑事项*:质疑评审结果不公平”的回复:本项目采购文件评审标准已载明:“投标报价得分=(评标基准价/有效投标报价)×**;注:①评标基准价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最后投标报价,有效投标报价指满足采购文件要求的各投标单位的最后投标报价”。贵公司质疑函提供的开标记录表报价为供应商的首次投标报价,并非最后投标报价。磋商小组根据各供应商的最后投标报价计算报价分,不存在贵司所述的“总保费相同、评分却不相同”的情况。二、关于“质疑事项*:质疑评审结果”的回复:根据***公共**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规则,磋商小组首先资格审查和符合性审查,然后对主观分、客观分进行评审,最后在线发出最后报价指令。指令发出后,供应商须在系统提示的时限内完成最后报价和其他承诺填写并提交。未在时限内提交的,视为退出磋商。故交易系统会显示贵公司的部分得分情况。三、关于“质疑事项*:最后报价时限设置不合理”的回复:根据上述***公共**交易中心电子评标系统规则可知,最后报价指令发出时间具有不确定性,且评标系统没有提前提醒供应商的权限。鉴于此客观原因,我公司已在采购文件第四章 第五节 竞争性磋商程序中载明:“*.在评标委员会评审期间(未发出磋商指令前),供应商应保持在设备旁,确保及时完成在线磋商活动”。综上,最后报价时限设置具有不确定性,且由评标系统自动生成,不在磋商小组、代理机构的控制权限内。四、关于“质疑事项*:质疑评审结果不一致”的回复:采购文件第四章 第五节 竞争性磋商程序中已载明“*.*磋商及最后报价:评标委员会在线发出磋商指令,指令发出后,供应商在系统提示的时限内完成最后报价和其他承诺填写并提交。未在时限内提交的,视为退出磋商。” 基于贵公司未在系统提示的时限内完成最后报价和其他承诺填写并提交这一事实,磋商小组在系统中手动输入无效标理由,由于系统不支持手动输入,故磋商小组在无效标条款中选择“递交的响应文件未在规定时间解密成功、或未按采购文件要求签署、盖章的”,代替贵公司无效标的理由,因此系统显示的无效投标依据与实际原因有差别。综上所述,贵公司质疑事项均不成立。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参与、支持和监督。 ************ ****年**月**日 五、法律依据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采购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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