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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永安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理及环境监测服务答疑纪要[第(1)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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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理及环境监测服务答疑纪要 各投标人: **省**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建设期环境保护监理及环境监测服务(招标编号:E*******************),现发布答疑纪要如下: *、澄清的内容如下:本项目商务评分标准*.*项目总负责人“②参与过大中型水利工程或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且担任项目负责人或监理总工程师的,有一项得*.*分,最多可得*.*分;”*.*环境保护监理专项负责人“参与过大中型水利工程或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且担任项目负责人或监理总工程师的,有一项得*.*分,最多可得*分;”。我公司认为该商务评分条款与资格要求存在矛盾,对该商务评分条款的适用性,存在疑义。 依据和理由:本项目招标文件第*章 招标公告*.* 投标人必须满足以下资格要求: ****年**月至本招标项目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投标人至少独立承担(含正在履行的合同项目)一个大中型水利工程或水电工程(含抽水蓄能电站)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业绩。本项目商务评分标准*.*“①****年**月至本招标项目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投标人承担大中型水利工程或水电工程或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工作的业绩”②****年**月至本招标项目法定媒介发布招标公告之日,承担过或正在承担大中型电力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业绩的一个得*分。 然而商务评分标准*.*与*.*中将项目负责人与环境保护监理专项负责人业绩限定成仅认可大中型水利工程或水电工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监理业绩,没有明确项目负责人与环境保护监理专项负责人采用电力工程监理业绩能否取得商务分。 此评分标准与《**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印发保障各类经营主体平等参与招投标竞争九条措施的通知》:“不得设定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或变相设置明显超过项目要求的业绩、取得非强制性资质认证、奖项等加分项限制潜在投标人”不符,也与招标文件中商务评分标准*.*中第二小点矛盾。特此要求贵单位给予澄清! 答:本次拟招标委托的环保监理项目为抽水蓄能电站工程,其建筑物、施工程序等类同于水利工程和水电工程,项目总负责人、环境保护监理专项负责人具有大中型水利工程或水电工程环保监理工作经验更有利于招标项目的实施质量。本招标项目评分标准设置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其余按招标文件要求。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文件为准。本答疑纪要及补充通知内容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闽投**抽水蓄能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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