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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09破1号(2021)豫09破1号之三债权变更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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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省****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豫**破*号之三 申请人:**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人。 负责人:冯俨祯,该管理人负责人。 本院于****年*月**日裁定受理**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博云天律师事务所为**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本院查明:根据管理人的申请,本院于****年*月**日对**濮范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破产重整一案作出(****)豫**破*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裁定确认**广通**集团有限公司的普通债权为*******元、**黄河河务局**黄河河务局的普通债权为*******元、**古云镇人民政府的普通债权为*******.**元。 上述债权经本院裁定确认后出现新的事实,管理人根据查明的事实将**广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调整为*元,并将上述调整结果提交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异议期间内,债权人、债务人均未提出异议;****年*月**日,**黄河河务局**黄河河务局申请撤回对本金*******元债权的申报;****年*月**日,**古云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对本金*******元的申报。 ****年*月**日,管理人向本院递交《关于请求人民法院变更债权人债权金额的申请》,请求变更相应债权。 本院认为,**广通**集团有限公司债权调整为*元经债权人、债务人核查后均无异议。**黄河河务局**黄河河务局、**古云镇人民政府申请撤回部分债权的申报,不违反法律规定,管理人申请对上述债权进行变更,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变更**广通**集团有限公司的债权金额为*元; 二、变更**黄河河务局**黄河河务局债权金额为******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三、变更**古云镇人民政府债权金额为*******.**元,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尚学文 审判员 张志强 审判员 李 辉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五日 附件 (****)豫 ** 破 * 号之三债权变更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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