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化市鹤城区司法局关于对区直单位行政执法人员执法证件作废的公告(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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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根据《**省行政执法人员和行政执法辅助人员管理办法》第十条规定:《行政执法证》遗失的,行政执法机关、接受委托执法的组织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书面说明情况,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通过报刊或者政府网站公告作废后,重新办理。行政执法人员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注销《行政执法证》,并通过**司法行政网公告。 以下行政执法证件人员因证件遗失或不再从事行政执法工作,现声明以下行政执法证件作废: ******农业农村局 李梓源 行政执法证号: *********** ******城*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谢** 行政执法证号: *********** 边华栋 行政执法证号: *********** 曾 俊 行政执法证号: *********** 刘雍军 行政执法证号: *********** 姚 浩 行政执法证号: *********** 杨 磊 行政执法证号: *********** 张 斌 行政执法证号: ***********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以上执法证件即时作废,相关人员不得从事行政执法行为。非持证人持作废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行政执法活动或进行其他公务活动的,均为冒充行政执法人员。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拒绝检查并予以举报。利用行政执法证件进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特此公告。 ******司法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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