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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黔27破5号延长重整期限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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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省**********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黔**破*号之八 本院根据申请人胡欣的申请,于****年*月**日作出(****)黔**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丰和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丰和公司)破产重整一案,并指定**恒易律师事务所为丰和公司破产管理人。 ****年*月**日,破产管理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称管理人正在与债权人蔡奇明就土地收回重整相关事项进行商议,目前双方已达成初步意向。经测算,土地成功收回重整可以提升普通债权人的清偿率,有利于化解丰和公司与债权人之间的矛盾,更有助于推动丰和公司破产重整案的整体进程。但管理人现需一定时间与债权人蔡奇明协商,故申请**重整期限三个月。 本院认为,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自人民法院裁定债务人重整之日起六个月内,同时向人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第二款“前款规定的期限届满,经债务人或者管理人请求,有正当理由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期三个月”的规定,破产管理人为有序推进丰和公司破产重整,提升普通债权清偿率,申请**重整期限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重整计划草案提交期限**至****年*月** 日。 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 审判长 李 家 荣 审判员 李 颖 敏 审判员 张 忙 二〇二四年二月二十九 法官助理 屠 光 平 书记员 龙 彪 附件 (已盖章)**重整计划期限-裁定书.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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