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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京01强清33号北京市居安装饰材料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关于延长北京温蒂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营业期限的沟通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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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斌、梁维莉、李建国: ****年*月**日,***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中院”)出具(****)京**清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教育委员会基建管理中心(原名:***校办企业总公司,以下简称“基建中心”)以***居安装饰材料公司(原名:******居安装饰精品商场,以下简称“居安装饰公司”)被解散后未在法定时间内自行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为由向一中院提出的强制清算申请,并于****年*月**日出具(****)京**强清**号决定书,指定普华永道中天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分所担任居安装饰公司清算组(以下简称“清算组”)。 根据清算组截至本函件发送之日查询到的情况,居安装饰公司持有**温蒂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蒂公司”)**.**%的股权。清算组现拟对相关股权进行处置。根据工商登记显示,温蒂公司登记的营业期限为****-**-** 至 ****-**-**,现已营业期限届满,温蒂公司的股东及持股比例如下表所示。 **温蒂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主要工商登记信息 企业名称 **温蒂装饰工程设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沈丽 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登记状态 存续 股东信息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认缴出资额 出资形式 梁斌 **.***% ***.**万元 货币 梁维莉 **.***% ***.**万元 货币 ***居安装饰材料公司 **.***% ***.**万元 货币及实物 李建国 *.***% **.**万元 货币 根据《中华人民**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的,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或者经股东会决议而存续,且依照规定修改公司章程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另外,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对于股东会行使修改公司章程的职权,“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综上,清算组现特就**温蒂公司营业期限一事征求贵方意见,请贵方于收到本函件之日起**日内通过书面回函方式回复清算组以下内容: *. 是否同意**温蒂公司营业期限 *. 是否同意在不召开股东会的情况下以书面形式发表意见 *. 建议**的期限(如有) 需要说明的是: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百八十三条之规定,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为公司解散事由之一,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鉴于温蒂公司现已出现《公司法》规定的解散事由,如贵方在未在规定时间内回函的,则清算组在向一中院和居安装饰公司股东及债权人说明情况后,将依法向一中院申请对温蒂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特此沟通。 ***居安装饰材料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附件 JA-**营业期限股东沟通函-梁维莉.pdf 下载 JA-**营业期限股东沟通函-梁斌.pdf 下载 JA-**营业期限股东沟通函-李建国.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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