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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丽区)津丽(挂)2018-02号宗地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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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海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受让的津丽(挂)****-**号宗地,位于*****湖**大道以北,丽桐路以西。经批准,现将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有关内容做以下调整:一是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第十四条第一款关于受让人应自持B、C地块内规划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调整为自持地块的商业建筑面积不少于*****平方米;二是将该地块竣工时间延至****年*月**日;三是取消自持部分须与住宅部分及其他非自持部分同期开发建设的要求;四是C地块可合建地铁出入口,规划条件其他要求不变。 现对上述内容予以公告,公告期为**天,如公告期无异议,公告期满,将按程序为受让人办理相关手续。   联系单位:***规划和自然**局**分局 联系人:魏女士 联系电话:***-********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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