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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鲁0113强清15号关于济南藏欣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印章、证照等作废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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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年*月**日,根据*******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人民法院作出(****)鲁****强清**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藏欣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藏欣叶公司”)强制清算一案,并于同日指定国浩律师(**)事务所担任该公司清算组,负责人为韩新明。 清算组接受指定后,无法联系到藏欣叶公司的股东、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总经理、财务管理人员等,未能接管到藏欣叶公司的任何印章(包括不限于公章、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法定代表人名章及其他印章等)、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及社保登记证等)、财务账册、发票及重要文件等。 现清算组特公告声明如下: 清算组未接管到的藏欣叶公司的任何印章、证照等及其分支机构的任何印章、证照等,自******人民法院裁定受理**藏欣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强制清算之日(****年*月**日)起,藏欣叶公司(含分支机构)的全部印章、证照、发票等全部作废。 自藏欣叶公司强制清算案受理之日起,藏欣叶公司的印章、证照、账册、发票、文件等产生的所有行为均与公司及清算组无关,藏欣叶公司及清算组不承担任何责任。对于本公告发布前所形成的事实、法律关系等,应由清算组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依法确认后方可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藏欣叶建筑材料有限公司清算组 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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