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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闽0902破4号公告(变更一债会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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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 建 省 宁 德 * 蕉 城 区 人 民 法 院公告(****)闽 ****破 *号之一****年 *月 *日,****级人民法院根据****场监督管理局的申请,裁定受理***新光电气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本院审理此案。本院原定于 ****年 *月 *日上午 *时 **分在本院第七法庭召开***新光电气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因故取消。现经合议庭评议,本院重新确定于 ****年 *月 **日下午 **时 **分在本院第八法庭召开***新光电气有限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依法申报债权的债权人有权参加债权人会议。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参加会议的债权人系自然人的,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如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应提交特别授权委托书、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或律师执业证,委托代理人是律师的还应提交律师事务所的指派函。特此公告二〇二四年四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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