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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轨道交通6号线集美至同安段工程(华侨大学城站(不含)至滨海西大道站)滨海停车场工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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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名称 ***轨道交通*号线**至**段工程(华侨大学城站(不含)至**西大道站)**停车场工程监理 招标编号:GD-******* 招标阶段 招标文件 第一次答疑 一、对投标人提出的疑问答复如下: (一)资格商务部分 *.招标文件中多处要求填写招标项目名称及标段,而本项目招标项目名称为***轨道交通*号线**至**段工程(华侨大学城站(不含)至**西大道站)**停车场工程监理,标段名称为**停车场工程监理,如果按照此填写则显得重复。请问此处是否填写***轨道交通*号线**至**段工程(华侨大学城站(不含)至**西大道站)**停车场工程监理即可? 答:填写“***轨道交通*号线**至**段工程(华侨大学城站(不含)至**西大道站)**停车场工程监理”即可。 *.招标文件封面处写明的招标项目编号为“GD-*******”,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注明的招标项目编号为“E*******************”,请问招标项目编号以何为准? 答:投标保证金电汇或银行转账单注明招标项目编号“E*******************”,投标文件其他地方涉及填写招标项目编号的,请填写“GD-*******”。 *.招标文件要求业绩为车辆基地工程施工监理,并且要求监理工作范围至少应包含场段土建工程,请问,车辆段或停车场或车辆基地是否属于场段? 答:是。 *.招标文件关于类似工程业绩方面没有评审评分标准,是否按文件要求只附一项企业及人员业绩就满足要求了?业绩评判方面即满分?还是附满足要求的业绩越多,业绩评判方面评分越高?请招标人明确。 答:详细评分标准属于定标方案中的内容,招标文件不予体现;业绩数量不要求提供无穷多项,投标人根据招标文件业绩年限要求、行业内实际情况、工程实施年限等综合考虑研判,附上合理数量的业绩即可,一般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业绩无需超过以下数量:企业业绩*项,人员业绩*项,具体数量由投标人根据自身实际情况自行考虑。本业绩数量仅供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参考使用,不代表定标方案中业绩数量的最终要求。 (以下空白) 招标人:**轨道建设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招标代理:************(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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