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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来安县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答疑、澄清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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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信息 窗体顶端 关于“***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答疑、澄清通知 项目编号:czlagc******-*** 各潜在投标人: 针对“***停车场及新能源充电桩建设项目一期”投标人提的质疑,现作如下: 质疑一:招标文件第四章评标办法 (二)资信标评审中设计团队人员要求,设计负责人需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与第一章招标文件设计负责人的资格要求具有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不合理。注册结构工程师从事房屋结构、桥梁结构及塔架结构等工 程设计及相关业务;电气工程师从事电气工程师是从事勘测、规划、设计、电力工程建筑、安 装、调试、技术开发、实验研究、发供电运行、检修、修造、电网调度、用电管理、电力环保、电力自动化、技术管理等工作的电力专业工程技术人员,设计负责人同时具有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和注册电气工程师证书设置不合理,建议修改。 回复: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的,得*分(提供证书扫描件),现修改为:项目团队(含项目设计负责人)具有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证书的,得*分(提供证书扫描件)。 质疑二:招标文件第八章 技术标准和要求中招标人推荐品牌:注释第二点,采购人推荐品牌相关要求。建议改成:投标人充电桩产品满足技术规范书中所有技术要求即可。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 ** 条,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 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品牌指向性明确。 回复:此条不存在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故不予调整。 质疑三:本次招标文件设置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 * 家,因为本地企业基本上都没有设计和电力施工资质,按照设计单位*家,电力施工单位*家,本地*政施工单位*家,还需要找*家充电桩生产厂家,提供充电桩货物和产品保险,这样就需要*家进行联合才能投标,望领导考虑企业的难处,把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 * 家,改成联合体不超过*家。 回复:本项目联合体参加投标的,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现修改为:不得超过 *家。 澄清一:招标文件第八章技术标准和要求充电桩推荐品牌“星星”及其备注,现修改为“星星充电”“万帮数字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注:此答疑(澄清)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以最后发布的招标答疑澄清文件中的模板制作本项目最新投标文件。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 窗体底端 **工投智慧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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