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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关于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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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四条,《机动车登记规定》(**部令第***号)第四十一条,《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第四条、第五条之规定,以下机动车达到规定使用年限或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后连续*个检验周期内未取得检验合格标志,达到国家强制报废标准,机动车所有人逾期未办理注销登记,现公告其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作废。请涉及的车主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驾驶报废车上道路行驶,**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将按照《中华人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驾驶拼装的机动车或者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收缴,强制报废。对驾驶人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进行处罚。 请机动车所有人到有资质的机动车回收企业交售车辆拆解报废,办理注销登记。 *****局交通警察大队 ****年*月**日 附车辆明细: 序号 机动车所有人 号牌号码 号牌种类 车辆类型 * 向 * 鄂Q*Z*** 小型汽车 小型面包车 * 陈*华 鄂Q*Z*** 小型汽车 小型面包车 * 彭*明 鄂Q***** 小型汽车 小型面包车 * 向*东 鄂Q*Z*** 小型汽车 小型面包车 * 唐* 鄂Q*E*** 小型汽车 小型普通客车 * 单*山 鄂Q*K*** 小型汽车 小型面包车 * 伍*洪 鄂Q***** 小型汽车 小型普通客车 * 田* 鄂Q*X*** 小型汽车 小型面包车 * 张* 鄂Q*B*** 小型汽车 小型面包车 ** 邹*运 鄂QQZ*** 小型汽车 小型普通客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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