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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之龙咨询集团有限公司关于2024年达开水库水厂蒙圩镇新合村扩网工程(管材部分)(项目编号:GGZC2024-C1-50053-YZLZ)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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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年达开水库水厂蒙圩镇新合村扩网工程(管材部分)的质疑答复函 **佳利管道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我集团于****年*月**日收到贵公司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年达开水库水厂蒙圩镇新合村扩网工程(管材部分)(编号:GGZC****-C*-*****-YZLZ)项目有关问题的质疑函,我集团对贵公司所提出的质疑内容高度重视,即刻将该质疑函报采购单位,并组织本项目原磋商小组协助进行核实。经调查核实,现答复如下: 一、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成交供应商**佳仕达贸易有限责任公司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显示有列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具备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不满足《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答复: 经本项目原磋商小组核实,本项目成交供应商已根据《***财政局关于进一步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有关事项的通知》(浔财采[****]**号)要求提供了《***政府采购项目投标资格承诺函》,承诺其属于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合格供应商,根据《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工商外企字(****)***号)指出“企业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属于对企业的信用约束。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种类的规定,不包括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不是行政处罚,本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也并未将“供应商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禁止参与政府采购”作为供应商资格条件,且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规定,贵公司提供成交供应商列为经营异常名录信息不属于重大违法记录,不属于违反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资格要求的规定情形,原磋商小组认定成交供应商资格审查合格,原资格审查结果无误。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二、针对贵公司质疑函中所提出质疑事项*“认为中小企业声明函只需写明核心产品生产厂家属于中小企业即可,其他非核心产品不需要进行声明”的答复: *.本项目采购计划经***财政局备案,中小企业预留份额为***.**%,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标的货物生产厂家应为中小微企业或监狱企业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以下简称“**号文”)第四条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符合下列情形的,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一)在货物采购项目中,货物由中小企业制造,即货物由中小企业生产且使用该中小企业商号或者注册商标”,本项目所有采购标的生产厂家均应为中小微企业。 *.根据**号文第十一条中“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出具本办法规定的《中小企业声明函》,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规定及**号文货物类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描述“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提供的货物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制造”的要求,本项目中小企业声明函需列出所有采购标的生产厂家企业规模类型,经本项目原磋商小组核实,贵公司中小企业声明函中未注明完整所有采购标的生产厂家企业规模类型,故资格审查不合格,原资格审查结果无误,另磋商小组向贵公司告知资格审查不通过的情况通知中“【第*项】”为**政府采购云平台系统资格审查中序号。故本项质疑缺乏事实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 综上所述,贵公司的各项质疑均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质疑事项不成立。贵公司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规定,有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的权利。 感谢贵公司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监督与支持! 特此复函。 ****年*月**日 附件信息: ****年达开水库水厂蒙圩镇新合村扩网工程(管材部分)质疑回复.pd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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