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轨道交通6号线一期设备安装施工第三方见证检测项目答疑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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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原公告主要信息 原项目名称: ***轨道交通*号线一期设备安装施工第三方见证检测项目 原项目编号: ****BTFWZ***** 原公告日期: ****年**月**日 二、公告内容(更正事项、内容及日期等) ***轨道交通*号线一期设备安装施工第三方见证检测项目补疑* (****BTFWZ*****) 投标人疑问答复部分 一、如何界定我方所提供的合同是否属于“建设工程设备安装施工检测业绩”? 答:提供合同中实际检测内容中只要有竞争性磋商文件“第三章 招标人要求”二、招标范围中(除去*.钢筋、砖、砌块、砂浆、混凝土)任意一项检测内容即可。 二、是按照合同名称或是根据合同内容界定有效业绩? 我方为第三方检验检测机构,与委托方签订合同时,多采用我院的制式合同版本,合同的名称为“技术服务合同”或“消防产品检测合同”,内容中体现了以下三点:一是合同中体现了楼盘名称或其他建设工程的信息;二是服务内容中体现了人防工程防护设备安装质量检测或给排水及电气系统防护质量检测或检测项目中包含防火门、防火窗等产品;三是委托方为建设方或第三方公司,是否可以认定为业绩符合要求。 答:合同名称不限,根据合同内容界定。同时满足以上三点的合同可认可为满足“建设工程设备安装施工检测”业绩中的服务内容要求,但须同时满足业绩其余相关要求。 三、以“委托单+检验检测报告”的形式提供的业绩,是否可以界定为有效合同? 因检验检测机构的特殊性,部分客户通过院业务受理大厅送样,并未签订合同,只需签订委托书即可,“委托单(仅能体现委托单位名称及委托人签字,无委托方公章)+检验检测报告”的形式是否可以界定为有效业绩? 答:业绩证明材料提供以上形式可作为有效业绩证明材料,但须明确反映评审因素,并同时提供业绩真实性承诺函加盖本单位公章(格式自拟),否则不予认可。 四、提供与该业绩对应的项目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时,需提供本项目全部的检测报告还是其中一份即可证明? 答:其中一份检测报告即可作为正在履约或已完成的证明材料。 注:此补疑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招标人名称:***轨道交通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路**号 联系人:徐工 电 话:****-******** 招标代理:**公共**交易集团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新区**路****号 联系人:丁国栋 联系方式:****-********、******** ****年*月**日 三、附件 答疑发布日期:****年**月**日 ***轨道交通*号线一期设备安装施工第三方见证检测项目补疑*.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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