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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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 **** 年 **月 **日之前)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我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我机构将予以注销登记。 序号 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 ********** ***农村信用**联社 抵押权 / ***双江街道**街**号 抵押人:张文会 公告单位:***不动产登记事务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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