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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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规定,下列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公告作废。 不动产权证书(证明)号: *、浙(****)***不动产权第*******号、 *、浙(****)***不动产证明第*******号 *、浙(****)***不动产权第*******号 *、浙(****)***不动产证明第*******号 *、浙(****)***不动产证明第*******号 (监督电话:****-********,联系地址:千岛湖镇环**路***号一楼B区,邮编:******) ***规划和自然**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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