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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徽中烟再造烟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阴离子、阳离子采购项目答疑澄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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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烟再造烟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阴离子、阳离子采购项目答疑澄清 发布时间 : ****-**-** 招标单位 : ************* 企业信息 招标编号 : GN****-**-**** 公告截止时间 : ****-**-** **:** 全流程电子标,注意事项! ************* 地址:********大道***号**省招标集团大厦 邮编:****** 集团网址:http://www.ah-inter.com 电话: ****-********联系人:王瑜秀 关于**中烟再造烟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阴离子 同类项目:阴离子>、阳离子 同类项目:阳离子>采购项目答疑澄清 各潜在投标人: 本项目合同附件内容补充如下: 《**中烟再造烟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供应商不良行为管理实施细则》(摘要)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不良行为是指供应商为谋取自身利益,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烟草行业制度、公司规定及合同约定等,损害国家利益、烟草行业利益或者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十条 根据供应商不良行为的问题性质、影响范围及情节严重程度,分为一般不良行为、较为严重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特别严重不良行为,依法依规对不良行为供应商在一定期限内或者永久禁止参加公司新采购项目。 第十一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不良行为,*年内(含*年)禁止其参加公司新采购项目: (一)违规参与招标采购活动,提供虚假材料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骗取或帮他人骗取采购**商资格的; (二)不遵守招投标法律法规,在招标采购过程中有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其他竞争对手的不良行为的; (三)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拖延签订或履行合同,或者不按照合同规定履行合同义务的; (四)一年内针对公司采购活动书面提出*次(含)以上恶意投诉、质疑,且查无实据的; (五)近*年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中认定向行业干部职工行贿(包括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行贿行为),行贿数额不满***万元的; 上述(一)至(四)项情况中情节轻微的,可不采取禁止措施,由采购实施部门对供应商进行约谈警示、督促整改,或者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质保期等处理措施。 供应商无故不参加约谈、不落实约谈事项,或者经督促后仍不履行整改责任的,从重处理。 第十二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为严重不良行为,*年内(含*年)禁止其参加公司新采购项目: (一)违反法律法规,存在相互串通投标情形的; (二)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 (三)近*年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中认定向行业干部职工行贿(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行贿),行贿数额在***万元(含)以上不满***万元的; 第十三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严重不良行为,*年内(含*年)禁止其参加公司新采购项目: (一)违反法律法规,与公司工作人员或者招标代理机构串通,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二)因违法、违规、违约,出现生产安全事故、质量事故,或导致公司工作人员受到党政纪处分等不良社会影响的; (三)近*年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中认定向行业干部职工行贿(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行贿),行贿数额在***万元(含)以上的; 第十四条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严重不良行为,*年以上或者永久禁止其参加公司采购活动: (一)因供应商主要责任导致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重大质量事故的; (二)近*年来生效的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党政纪处分决定书中认定向行业干部职工行贿(单位、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行贿),情节特别严重的; (三)在较为严重(含)以上不良行为禁止期满后,被再次列入不良行为记录的。 第十五条 中国烟草总公司作出禁止参与烟草行业新采购项目、严格资格审查等处理措施的不良行为供应商,按照行业统一要求执行。 第十六条 所属单位在采购活动中应及时审查供应商信用信息,对于被人民法院认定为行贿行为或者失信被执行人、被政府相关部门认定存在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供应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府文件规定和行业要求等执行,在新采购项目中按照采购文件规定开展资格符合性审查。 第十七条 在供应商不良行为禁止期限内,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不良行为直接责任人(行贿人)任职其他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作为实际控制人的,该企业不得参与公司新采购项目。 第十八条 依据本实施细则对不良行为供应商作出的处理措施不免除其应承担的其他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供应商涉嫌本制度所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尚在调查期间的,禁止其参加公司新采购项目,待调查结束后根据调查结果及本实施细则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供应商禁止期限从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公布之日起计算。 公布的供应商不良行为信息包括:不良行为供应商名称(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直接责任人(行贿人)姓名及身份证号(如有)、不良行为情形、处理措施、认定单位、认**期、禁止期限(起止时间)等。 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对不良行为处理决定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认定单位规范管理部门提出异议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认定单位规范管理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审查供应商异议情况后提出处理意见,报本单位办公会做出决定。 异议审查、处理情况要及时书面答复供应商。 第二十三条 对被列入不良行为的在供供应商,还应采取警示约谈等措施进行督促整改,并根据合同约定采取降低考核评价分数、降低供货份额、缩短服务期限、终止或解除合同等处理措施。 第二十四条 不良行为供应商(除存在行贿行为供应商)在禁止期内能主动整改,消除或减轻不良行为危害后果的,可向认定单位提出申请,采购实施部门出具供应商整改情况报告,规范管理部门组织对供应商整改情况验收评估后,经本单位办公会决定可以缩短供应商禁止期限。缩短后的禁止期限不得少于原禁止期限的一半。 注:原招标文件其他要求不变,招标文件与本答疑澄清公告不一致的以本答疑为准。请各投标人及时知悉,如未能及时查看影响投标的,后果自负。 如有不清楚之处,请与王工联系垂询,联系电话:****-********。 专此告知。 ************* 二○二四年七月 此澄清文件(共*张)作为对招标文件(招标编号:GN****-**-****)的补充,其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投标人通过优质采云采购平台系统下载此文件。 附件(点击附件名称下载) 公告附件: 关于**中烟再造烟叶科技有限责任公司阴离子、阳离子采购项目答疑澄清.pdf 澄清公告(签章).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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