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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粤03破165号关于职工债权公示的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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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 开 人:***鑫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鑫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清算案 关于职工债权公示的更正公告 ***鑫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全体职工: ****年*月**日,****级人民法院作出(****)粤**破申***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彭杰申请***鑫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鑫建公司”或“债务人”)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作出(****)粤 ** 破***号《决定书》,指定**融关律师事务所担任***鑫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根据《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截至****年*月**日,管理人收到职工彭杰、邓天涛、李俊明、张荣富申报的职工债权共计***,***.**元。另,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反馈的情况,鑫建公司还欠付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元。管理人经初步调查,确认职工债权共计**,***.**元。管理人制作了《***鑫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破产案职工债权清单》(详见附件*),特此公示。本次公示为对(****)鑫建破管字第**号《关于职工债权公示的公告》之更正,职工债权公示结果以本次公示为准,原(****)鑫建破管字第**号《关于职工债权公示的公告》作废。 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于公示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管理人书面提出(应附相关证据)并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经复核后决定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各职工逾期未向管理人提出异议的,视为对本次公示的职工债权清单记载内容无异议。 特此公示。 ***鑫建工程运输有限公司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七月一日 附件 (****)鑫建破管字第**号-关于职工债权公示的更正公告.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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