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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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作废公告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坐落 备注 * 川(****)***不动产证明第*******号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支行 抵押权 芦阳镇灵鹫山路*号附*号 公告单位:***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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