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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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规划许可的规定进行建设,不得擅自改变规划许可的内容。确需变更的,应当依法经原批准机关同意后,重新办理相关手续。 依据《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通*自然资(协)字【****】*号),拟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地字第***************号内容变更为: 用地单位:**高新投资控股有限公司 项目名称:***湾湾川医药产业园区C-*-*地块建设项目 批准用地机关:***人民政府 批准用地文号:通*自然资(协)字【****】*号 用地位置:湾湾川医药产业园 用地面积:*****平方米 土地用途:公用设施用地 建设规模: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准 土地取得方式:出让 附图及附件名称:***自然**局规划条件通知书(编号****-tj-***)、***湾湾川生物医药产业园区C-*-*地块规划条件附图 公示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意见反馈方式: 在公示时限内,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对本公示所列内容有异议的,请以书面材料形式向我局反映。 联系单位:***自然**局 单位地址:********路***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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