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常鼎府行复〔2024〕137号ID:78141442点击数: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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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申请人:卢思荣。 被申请人:********局交通警察大队,住所地******玉霞街道办事处**社区。 法定代表人吴志斌,大队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年**月**日作出的《**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编号****************)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机关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一)项的规定,本机关准予撤回,行政复议终止。 ******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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