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防城区峒中镇垃圾中转站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重)质疑函的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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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质疑人情况及项目情况 质疑项目名称:***峒中镇垃圾中转站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重) 项目编号:FCZC****-J*-******-GXZL 质疑人:**智胜专用汽车有限公司 地址:**省***经济技术开发区十里铺村*幢(**五环专用汽车有限公司院内) 邮编:****** 联系人:肖春阳联系电话:*********** 授权代表:肖春阳 联系电话:*********** 地址:*****塘区**大道**号**华都 邮编:****** 二、质疑事项及答复: 质疑人于****年*月**日(落款时间为****年*月**日)以邮寄方式向我公司递交了关于对***峒中镇垃圾中转站配套设备采购项目(重)的《质疑函》,经认真核查,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事项*:技术参数设置不合理,特别是▲实质性的参数不足三家,具有排他性,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阻挠其他供应商的参与。 事实依据:详见附件。 法律依据:详见附件。 质疑答复:*.本项目严格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谈判文件、询价通知书应当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和采购人的实际需求制定,并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之规定,结合采购人的实际使用需求和相关行业标准设定产品技术参数,旨在确保采购的车辆能够满足采购人的日常运行需求。不存在任何排他性以及以不合理的条件阻挠其他供应商参与的情形存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二条 “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之规定,供应商在提出质疑主张时,需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明材料,以确凿证实质疑内容属实且具备合理成立的基础。经本单位对贵司就本次项目提出的质疑进行详细审查,发现贵司提供的材料来源于王力汽车公告网。经查,该网站主办单位为***王力汽车装备制造有限公司(企业性质),其在网站免责声明中明确载明:“王力汽车网对于任何自本网站获取的他人信息、内容或广告宣传等(以下统称‘信息’),不保证真实、准确和完整性。”鉴于上述情形,贵司提供的证据材料因缺乏证明力,依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应当由供应商承担举证责任的事项,供应商未提供相关证据、依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视为该事项不成立”。 *.根据《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管理办法》第三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准入和监督管理工作”之规定,工业和信息化部作为全国道路机动车辆产品准入的官方管理部门,已建立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查询系统网站,供供应商查询相关产品信息。据此,贵司本项,应提供经该网站查询后仅特定供应商满足的结果作为证明材料,以支持质疑主张成立,但经反复查看,贵司并未提供此项证明。 综上,本项质疑不成立。 法律依据:《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第十条、《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如质疑人对本次答复不满意,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采购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采购代理机构:************** ****年**月**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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