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市政府集中采购中心关于广西师范大学讲台及课桌椅项目项目编号:GXZC2024-J1-003996-GLJC的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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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疑人:**胜派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蔡亚利 联系电话:*********** 邮编:****** 地址:***连畴村长巷坡*队**-*号***号房 贵公司现场送达的关于“**师范大学讲台及课桌椅项目【项目编号:GXZC****-J*-******-GLJC】”项目的质疑函,我中心于****年*月*日**:**分收悉,针对贵公司提出的问题,我中心将质疑函转达采购人,经组织核实后,现对质疑事项答复如下: 质疑答复 采购人针对质疑事项的答复如下: 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要求是原材料而不是成品,本次投标要求的检测报告可以是投标供应商提供的,也可以是原材料生产厂家提供的。作为原材料生产厂家不是因为需要投标才去做检测报告,而是生产出来的产品需符合国家标准要求而做检测报告,而作为投标人,亦可以寻找原材料检测符合要求的生产厂家进行**,从而达到采购人对产品质量的要求标准。 依据《中华人民**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二条“产品质量应当检验合格,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及第十九条“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检测条件和能力,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授权的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承担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的规定,凡在中国进行生产和销售商品,必须依法进行产品质量检验,只有产品质量检测合格才允许生产销售,否则属于违法行为。同时,依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采购需求可以直接引用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标准、规范,也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更高的技术要求。”的规定,采购人可以根据项目目标提出高于国家标准要求的技术要求,且不限于引用国家标准。本项目采购需求中对采购产品质量需求提出相应的质量检测作为符合性条款,合法且必要,是保障采购人合法权益的重要保障。检测报告要求的检测项目都是关乎产品质量保障、货物安全和对人体及环境带来的影响。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供应商的情况,符合《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采购项目有特殊要求的,供应商还应当提供其符合特殊要求的证明材料或者情况说明”的规定。 因此,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质疑不成立。 处理情况 综上所述,贵司提出的质疑事项不成立。作出如下处理: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六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认为供应商质疑不成立,或者成立但未对中标、成交结果构成影响的,继续开展采购活动;……。”的规定,本项目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十七条的规定,贵司对本答复如不满意,可在质疑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壮族自治区财政厅投诉。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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