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张鹏不动产权证书作废的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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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不动产权证书/登记证明遗失(灭失)声明 张鹏所有的位于犀浦镇校园路东段***号*栋*单元**层****号(房屋/土地)的不动产权属证书/证明〔川(****)郫都区不动产权第*******号〕已遗失。现权利人张鹏申请遗失补证。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二十二条的规定,现公告如下:现声明上述不动产权证书/证明作废。 特此声明。 声明人:张鹏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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