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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安县人民医院医共体分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部分检验项目外包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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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信息 ***人民医院医共体分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部分检验项目外包项目(二次)更正公告 一、项目基本情况 原公告项目编号:czlaqt******-*** 原公告项目名称:***人民医院医共体分院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及家庭医生签约服务部分检验项目外包项目(二次) 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 二、更正信息 更正事项:采购文件 更正内容: 质疑事项: 招标文件第三章 评标办法(综合评分法) *.*资信评审细则:企业综合实力第五项“供应商具有匹配医共体信息化建设及项目管理的能力,需提供满足上述能力要求的相关专业(信息系统项目管理或系统集成项目管理)或网络工程师中级及以上职称,并承诺免费提供信息系统对接与日常维护工作的得 * 分。注:提供相应承诺书、人员职称证书及由社保部门出具的投标人为其缴纳的投标前近三个月中任意一个月的社保证明材料或社保网站查询的彩色截图或投标人已为其缴纳社保的承诺(格式自拟)。投标人是事业单位的,暂未缴纳社保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否则不予计分。未提供或提供不全的不得分”,我司认为此条评分设置不合理,建议修改或删除。 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能够满足该参数要求的供应商少于三家,此参数违反了《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中明确规定的“公平”“公正”原则。设置此条评分标准有嫌疑为某单位量身定做,具有倾向性和以不合理的条件对其他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排斥其他潜在供应商。招标文件采购需求中并未提及有上述需求,故上述评审因素与本项目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不对应,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且本项目第一次招标因不满足评审参数故投标单位数量不足三家,本项目已流标。 法律依据 :《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财库〔****〕** 号)根据采购需求特点提出的供应商资格条件,要与采购标的功能、质量和供应商履约能力直接相关,且属于履行合同必需的条件,包括特定的专业资格或者技术资格、设备设施、业绩情况、专业人才及其管理能力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 回复:信息化建设及项目管理属于本次招标范围,需相关专业人员进行信息系统对接与日常维护工作,本条不予修改。 更正日期:****年**月**日 三、其他补充事宜 此更正公告内容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四、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招标人信息 名 称:***人民医院 地址:**省******来阳路**号 联系方式:*********** *.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地 址:***威尼斯花园**栋*单元***室 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夏**、徐婷婷 电话:***********、*********** 五、附件 无 变更公告.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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