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权证书作废公告(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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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根据**省***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浙****执***号之二、协助执行通知书(****)浙****执***号记载,原吴承民、郑美娟名下位于***天马街道金石路**(一、二)、**(一、二)、**(二)、**(二)、**(二)号的房产【产权证号:常房权证天马字第*******号、**国用(****)第*****号、浙(****)***不动产权第*******号】因无法收缴,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现公告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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