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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582破6号批准重整计划草案并终止重整程序裁定书-贝地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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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省****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苏****破*-*号 申请人:***贝地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管理人,住所地****杨舍镇滨河路爱康大厦**楼。 负责人:孙卫权,管理人组长。 本院在审理债务人***贝地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地龙公司)破产清算一案中,管理人于****年*月**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贝地龙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已经债权人大会分组表决通过。并认为,重整计划能够有效保留公司的运营价值,使债权人获得明显高于破产清算情形下的清偿率,为尊重并维护绝大多数债权人愿望和利益,请求法院批准《重整计划草案》(附后)。 本院查明,贝地龙公司经清理后资产总额*******.**元,负债总额********.**元,所有者权益为-********.**元。《重整计划草案》确定了公司股权的调整方案和债务调整计划:由投资人出资***万元置换公司全部资产并取得公司股权,其中**.**万元用于支付本次重整费用,余款清偿破产债权。****年*月**日,管理人召集全体债权人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分组表决。表决结果显示:出资人组全票通过;普通债权人组同意草案的债权人人数占出席会议人数的**.**%,占普通债权总额的**.**%。管理人为此提请本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 本院认为,贝地龙公司的《重整计划草案》,其基础符合债务人公司的资产现状、其偿付方案兼顾了各方债权人利益,草案并得到了各表决组的通过,草案依法应予以批准。此后管理人应按法律和草案的规定对《重整计划草案》的执行予以监督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批准《***贝地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整计划草案》。重整计划由***贝地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负责执行,由管理人负责监督,期限至****年*月**日。 二、终止***贝地龙新型材料有限公司重整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季** 二O二四年八月九日 书记员魏峰燕 附件 贝地龙批准重整裁定书*-*号(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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