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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州市财政局关于对2024年秋至2025年春学年度教材采购项目处理决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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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一、项目名称:****年秋至****年春学年度教材采购项目 二、相关当事人 当事人*:**五环宏达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松竹路与烟霞路交叉处***央文化区K*K*地块一期K*-*、K*-S*、K*-S*幢K*-*单元*层*号 当事人*:**精点机工图书有限公司 地 址:***民主路***号**楼*层**房 当事人*:**海盛书文图书有限公司 地 址:**省******珞南街武珞路***号兆富国际大厦*-**-** 当事人*:***机械电子工业学校 地 址:*****东路**号 三、基本情况 本机关于****年*月**日收到***机械电子工业学校《关于****年秋至****年春学年度教材采购项目评审结果的问题反馈》,反映****年秋至****年春学年度教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ZSJ-******-FS***)中存在第一中标候选人**海盛书文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盛)和第二中标候选人**精点机工图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精点)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问题。本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已审查终结,具体情况如下: ***机械电子工业学校****年秋至****年春学年度教材采购项目(项目编号:JZSJ-******-FS***)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中明确投标有效期为“投标截止日期后**日历日”,投标有效期是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海盛书文图书有限公司应当响应,但该公司未在投标函中载明具体的投标有效期,其投标文件应视为无效投标。**精点机工图书有限公司在投标函中载明投标有效期为**天,其投标有效期不符合投标文件要求。依据招标文件**.*条“投标人承诺的投标有效期不足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投标无效”,该公司投标文件应视为无效投标。 四、处理依据及结果 鉴于目前该项目已确定中标供应商,尚未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依据《中华人民**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中标结果无效,由采购人依法另行确定中标供应商。 五、其他补充事宜 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财政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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