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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台县行政审批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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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行审社示〔****〕**号 兹有**不停网吧申请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变更审批事项,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文化部《公众聚集文化经营场所审核公示暂行办法》的规定,现将该申请有关情况公示如下: 一、申请单位基本情况 单位名称 **不停网吧 经营地址 *****街道赭溪老街**幢**-**号—**-**号二层 企业类型 个人独资企业 变更事项 原法定代表人 陈宇 拟变更法定代表人 俞仙江 原主要负责人 陈宇 拟变更主要负责人 俞仙江 二、公示形式和范围 (一)***行政审批局二楼公示栏; (二)***人民政府网站; (三)现审批场所附近。 三、相关法规、规定 国务院《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中学、小学校园周围***米范围内和居民住宅楼(院)内不得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 第五条“文化行政部门、**机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互联网上网服务经营活动,也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的经营活动。” 第三十五条“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的,自被吊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之日起*年内,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擅自设立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被依法取缔的,自被取缔之日起*年内,其主要负责人不得担任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文化和旅游部关于调整娱乐场所和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有关事项的通知》(文旅*场发〔****〕**号)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关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五十八条中幼儿园周边不得设置有关场所规定含义理解和适用问题的答复意见》,幼儿园与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距离及测量方法,由省级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门结合实际作出具体规定。《中华人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施行前已开设在幼儿园周边的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机关在办理经营许可证延续或变更时,应当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切实落实不得在幼儿园周边设置娱乐场所、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法定要求。 四、对举报或反馈意见的要求 如发现上述审核事项不符合《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的或有其他不实之处的,请在公示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向***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反映,文化行政部门根据反映的情况进行核查处理并对反映意见的单位和个人的情况予以保密: (一)以单位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要加盖公章; (二)以个人名义对公示对象存在问题进行反映的,应署真实姓名和联系方式; (三)反映问题要事实清楚或基本清楚; (四)对无实质内容的匿名举报信和电话一般不做调查;对虽未署名,但反映问题线索清楚、有据可查的,要进行核实; (五)反映问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故意捏造事实、诬陷他人的,一经查实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 举报或反馈意见联系地址:***行政审批局A**窗口 举报或反馈意见联系电话:****-******** 监督电话:****-******** ***行政审批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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