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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大鹏安建设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LZZC2024-G1-250196-ZDPA)质疑答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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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 一、质疑人基本情况: & 质疑人:**宝创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 & 地址:******疏港路***号桂中建材五金家居商贸城A区*栋***号 & 邮证编码:****** & 法定代表人:何** & 联系人:何**,联系电话:*********** & 二、质疑项目名称:****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 & 质疑项目编号:LZZC****-G*-******-ZDPA & 收到质疑函时间:****年**月**日 & 我公司于****年**月**日收到贵单位以邮寄方式送达的关于****年中央财政医疗服务与保障能力(医疗卫生机构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LZZC****-G*-******-ZDPA)质疑函原件。对贵单位提出的质疑事项我公司向采购人汇报,经我方与采购人认真核实,现就质疑问题进行答复,具体情况如下: 三、质疑事项及事实依据: 质疑事项*:**宝创医疗器械销售有限公司于****年**月**日获取的招标文件,于****年**月**日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招标参数及技术要求提出质疑,详见质疑函。 事实依据:详见质疑函。 法律依据:详见质疑函。 答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第二章第十条:“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第十一条:“提出质疑的供应商(以下简称质疑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潜在供应商已依法获取其可质疑的采购文件的,可以对该文件提出质疑。对采购文件提出质疑的,应当在获取采购文件或者采购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个工作日内提出。投标人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对可以质疑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的,为收到招标文件之日或者招标文件公告期限届满之日。” 贵公司于****年*月**日获取的招标文件,已超过法定质疑期限提出质疑,我公司不予受理。 贵单位如对本次答复不满意,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规定,可以在答复期满后**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感谢贵单位对本项目采购活动的支持和监督。 特此复函。 招标代理机构:************** ****年**月**日 附件信息: 质疑函.pdf *.*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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