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土告字[2024]46号地块2补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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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桐土告字[****]**号拍卖公告》和《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须知》中“*.以上地块土地受让人如需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具备相应开发资质条件”,更改为“*.受让人在竞得土地后,必须在***注册房产开发公司(已注册的除外),受让人如需进行房地产开发经营的,应具备相应开发资质条件。若受让人为非房地产开发公司的,出让人可以根据拍卖结果,先与受让人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但受让人须在缴纳出让金前注册房产开发公司,并由房产开发公司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 特此公告 ***自然**和规划局 ***公共**交易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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