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农业科技研发基地项目一期监理(重新招标)澄清公告(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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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信息 ***农业科技研发基地项目一期监理(重新招标)澄清公告(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对***农业科技研发基地项目一期监理(重新招标)招标文件澄清公告如下: 一、本项目关于联合体投标调整为:本次招标接受联合体投标,联合体(牵头方和成员方)总数不得超过*家,联合体牵头单位须为负责房屋建筑工程监理的单位。关于联合体其他要求及联合体协议书格式详见澄清文件。 二、招标公告投标人提出异议的截止时间调整为:****年*月**日*时**分(投标截止**日)前。 三、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项“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候选人”编列内容调整为:“是,推荐的中标候选人数:*名。” 四、本项目付款方式调整为: “*、预付款:合同总价(扣除暂列金额)的**%(在具备施工条件的前提下,发包人在合同签订后一个月内或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 * 天内预付工程款。) *、监理费按季度支付已完合格工程量对应监理费合同价款的**%;工程竣工备案和工程结算审核完成并经*财政局财政工程造价审核中心复核后付至中标人最终监理费的***%。上述工程款支付具体事宜由招标人和中标人在签订合同时协商确定。 监理报酬:中标人签订合同时的监理费用按工程中标价*中标人的中标费率的价格签订合同。 中标人最终监理费=工程结算价(所有资料全部移交档案馆并取得竣工备案合格证)×中标监理费率” 五、招标文件关于总监无在建要求调整为: 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须不多于两个在建项目【由投标单位出具承诺书】。若在签订合同前发现作为中标候选人的投标人虚假承诺,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如果签订合同后发现中标人虚假承诺,招标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招标人将投标人上述弄虚作假行为上报公共**交易监督管理部门处理。 招标文件其他处对应内容的调整详见澄清文件。 本次澄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原招标文件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与原招标文件要求不一致的,以此次澄清公告内容为准。 特此公告。 招标人:**全鑫城镇投资发展集团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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