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591破49号调整及补充确认债权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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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工业园区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苏****破**号之三民事裁定,裁定如下:一、将朱荣跃对**菊之华友屋餐饮服务企业(有限合伙)的普通债权金额从******.**元调整为******.**元;二、确认吴国洁对**菊之华友屋餐饮服务企业(有限合伙)享有普通债权******.**元。 附件 民事裁定书*-债权调整及补充确认+菊之华(已签章版).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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