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凌焕颜等6人—中止决定公告(范阳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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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公 告 凌焕颜、刘小庆、陈玉龙、周建生、黄兆湖、洋浦新时尚传媒有限公司(上述均为第三人):: 申请人范阳鹏诉第一被申请人运动健康(**)诊所有限公司、第二被申请人**时尚传媒有限公司、第三被申请人**国际商贸促进有限公司、第三人凌焕颜、刘小庆、陈玉龙、周建生、黄兆湖及洋浦新时尚传媒有限公司的劳动争议一案,本委已依法受理并开庭审理。因申请人范阳鹏已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穗越劳人仲案〔****〕****号仲裁裁决书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已获受理,由于该案判决结果与本案的审理存在重要关联性,故依法应当中止本案审理。现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决定书,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经过**天即视为送达。根据《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四十七条之规定,本委决定如下: 中止穗越劳人仲案〔****〕****号案件审理,恢复本案审理时间另行通知,中止审理期间不计入仲裁期限内。 特此公告 二〇二四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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