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证书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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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将下列不动产权证书予以公告作废。 联系电话:****-*******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 龙房权证**镇字第********号 裴霞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 ************GB*****F******** ***冠山街道西门社区兴龙路(地税局宿舍)*幢*层***号 注销 登记机构:***自然**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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