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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作废公告—名不动产登作废公告(2024)27号(余国华、余梅、候树贞—依职权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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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对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者不动产登记证明公告作废。 序号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权利人 不动产权利类型 不动产单元号 不动产坐落 备注 * 川(****)*****区不动产权第*******号 余国华、余梅、候树贞 宅基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 ************JC*****F******** *****区新店镇中坝村*组**号 根据申请人申请,办理不动产更正登记,不动产权证书无法收回,现公告作废。 *****区不动产登记中心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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