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武政行复字〔202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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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申请人:******芦荻山乡李白溪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芦荻山乡李白溪村民委员会十一组。 法定代表人:朱建禧,职务:村长。 被申请人:******水利局,住所地:******朗州路**号。 法定代表人:陈正勤,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年*月**日作出的《责令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不服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依法已予受理。行政复议期间,申请人自愿撤回行政复议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国行政复议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行政复议终止。 ******人民政府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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