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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盐城市大丰区源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块环境整理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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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原*****区源茂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地块环境整理项目招标答疑澄清文件 各投标人: 有投标单位提出,《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六十五条规定“风险管控、修复活动完成后,土壤污染责任人应当另行委托有关单位对风险管控效果、修复效果进行评估,并将效果评估报告报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因此竣工验收证明文件与招标文件要求不完全一致,请求能否对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的企业业绩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进行调整。 答: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国土空间生态保护修复工程验收规范》《污染土壤修复工程技术规范 固化/稳定化》等有关规定,相应内容作适当调整,修改内容如下: 原文中的“(竣工验收证明需经设计、监理、施工、建设单位**盖公章,否则不予认可)”调整为“【竣工验收证明至少需经建设单位(或土壤污染责任人或土地使用权人等项目发包主体)盖公章或修复效果评估单位盖公章或验收组织单位盖公章或提供项目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加盖公章的备案证明,否则不予认可】。 *****区西**开发建设有限公司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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