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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权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作废公告(编号:202400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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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下列不动产权属证书遗失、灭失,原不动产证书无法收回,现予以废止,现公告作废: *.证书号:姚集用(****)字第*****号,权利人:靳彩华,坐落:栋川镇**社区梓一组。 *. 证书号:姚集用(****)字第*****号,权利人:徐洪元,坐落:栋川镇蜻蛉社区方家屯二组。 对公告内容有异议的,应在公告期限内向公告单位提出复查申请,提交复查申请书和有关证明材料。 ***自然**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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