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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浙0105破27号杭州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印章及营业执照作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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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公 开 人:**浙元律师事务所 公 告 ******人民法院已于****年*月*日裁定受理**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浙元律师事务所担任管理人。依照《中华人民**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管理人应当履行接受公章、营业执照的职责,但管理人未能接收到该公司的印章、营业执照,特声明作废。 **宝粤隆商贸有限公司管理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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