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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苏0412破58号关于变更常州林涛机械有限公司债权人会议形式的通知书(2024)苏0412破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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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内容

关于召开**林涛公司有限公司 非现场债权人会议的通知 各位债权人: ****年*月**日,根据沈卫全的申请,******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法院”)作出(****)苏****破申**号民事裁定,裁定受理**林涛公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林涛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于****年*月**日指定**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担任林涛公司破产管理人(以下简称“管理人”)。 林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原定于****年**月**日下午**时在贵院第十六法庭召开,考虑债权申报人数较少,本着节约成本、减少债权人负担并提高破产清算工作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国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管理人经向**法院申请并获得同意,决定林涛公司第一次债权人会议采用非现场方式召开。管理人将根据各位债权人确认的收件地址,向各位债权人邮寄书面的会议资料(包括管理人工作报告、债权表、《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请各位债权人注意查收。 请各位债权人认真审阅会议资料相关内容,如对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会议资料后的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如对债权表记载的本人或他人债权及会议表决规则、《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有异议的,应在收到会议资料后的五日内向管理人提出书面异议并提交相关证据材料,经管理人解释(或调整)后,异议人仍然不予认可的,异议人可在收到管理人核查结果后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债权确认的诉讼。 在上述异议期届满后,管理人将按收到的各债权人对于债权表核查意见以及对《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破产财产变价方案》、《破产财产分配方案》的审议意见进行统计,并形成债权人会议决议,提请人民法院予以确认。本次会议后如出现需要表决的新的事项,管理人将按《非现场债权人会议表决规则》予以执行。管理人将在非现场债权人会议召开后的三日内以信函、邮件、公告的方式将债权核查及审议结果告知参与表决的全体债权人。如果债权人认为债权人会议的决议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其利益的,可以自债权人会议作出决议之日起十五日内,请求人民法院裁定撤销该决议,责令债权人会议依法重新作出决议。 管理人收件地址:******南大街***号**汇大厦*楼 收件单位:**国瑞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 收件人及联系电话:赵志强*********** ,张程*********** 申请人:**林涛公司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二〇二四年十月二十二日 附件 林涛机械-非现场债权人会议通知.pdf 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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